2017年 第37號
為進一步規范印染行業管理,加快行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我部對《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工消費〔2010〕第93號公告)和《印染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2〕40號)進行了修訂,形成《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和《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8月31日
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
為促進印染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規范印染行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行為,推進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引導印染行業向技術密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產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一、企業布局
(一)印染企業建設地點應當符合國家產業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地區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規劃要求。七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印染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
(二)在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保護區和主要河流兩岸邊界外規定范圍內不得新建印染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印染生產企業要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通過關閉、搬遷、轉產等方式退出。
(三)缺水或水質較差地區原則上不得新建印染項目。水源相對充足地區新建印染項目,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要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在工業園區內集中建設,實行集中供熱和污染物的集中處理。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的建設項目,要在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的基礎上,實施水污染物區域削減方案。工業園區外企業要逐步搬遷入園。
二、工藝與裝備
(一)印染企業要采用技術先進、節能環保的設備,主要工藝參數實現在線檢測和自動控制。新建或改擴建印染生產線總體水平要達到或接近國際先進水平。鼓勵采用染化料自動配液輸送系統。禁止使用國家明確規定的淘汰類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禁止使用達不到節能環保要求的二手設備。棉、化纖及混紡機織物印染項目設計建設要執行《印染工廠設計規范》(GB50426)。
(二)連續式水洗裝置要密封性好,并配有逆流、高效漂洗及熱能回收裝置。間歇式染色設備浴比應滿足1:8以下工藝要求。熱定形、涂層等工序揮發性有機物(VOCs)廢氣應收集處理,鼓勵采用溶劑回收和余熱回收裝置。
三、質量與管理
(一)印染企業要開發生產低消耗、低污染綠色產品,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開發具有知識產權、高附加值的紡織產品。產品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產品合格率達到95%以上。
(二)印染企業應實行三級用能、用水計量管理,設置專門機構或人員對能源、取水、排污情況進行監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數據統計系統。
(三)印染企業要健全企業管理制度,鼓勵企業進行質量、環境以及職業健康等管理體系認證,支持企業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和水平。企業要加強生產現場管理,車間要求干凈整潔。
(四)印染企業要規范化學品存儲和使用,危險化學品應嚴格遵循《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加強對從業人員化學品使用的崗位技能培訓。企業應建立化學品綠色供應鏈管控體系,避免使用對消費者、環境等有害的化學物質。
四、資源消耗
(一)印染企業單位產品能耗和新鮮水取水量要達到規定要求。
注:
1、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3800px、布重10-14kg/100m的棉染色合格產品,真絲綢機織物標準品為布幅寬度2850px、布重6-8kg/100m的染色合格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按標準進行換算。
2、針織或紗線標準品為棉淺色染色產品,當產品不同時,可參照《針織印染產品取水計算辦法及單耗基本定額》(FZ/T01105)進行換算。
3、精梳毛織物印染加工指從毛條經過條染復精梳、紡紗、織布、染整、成品入庫等工序加工成合格毛織品精梳織物的全過程。粗梳毛織物單位產品能耗按精梳毛織物的1.3倍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精梳毛織物的1.15倍折算。毛針織絨線、手編絨線單位產品能耗按紗線、針織物的1.3倍折算,新鮮水取水量按紗線、針織物的1.3倍折算。
五、環境保護與資源綜合利用
(一)印染企業環保設施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環保設計規范》(GB50425)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執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印染廢水應自行處理或接入集中廢水處理設施,并加強廢水處理及運行中的水質分析和監控,廢水排放實行在線監控,實現穩定達標排放。采用高效節能的固體廢棄物處理工藝,實現固體廢棄物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并嚴格按證排放污染物。
(二)印染企業要按照環境友好和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選擇采用可生物降解(或易回收)漿料的坯布。使用生態環保型、高上染率染料和高性能助劑。完善冷卻水、冷凝水及余熱回收裝置。絲光工藝配備淡堿回收裝置。企業水重復利用率達到40%以上。
(三)印染企業要采用清潔生產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從生產的源頭控制污染物產生量。印染企業要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能源審計,不斷提高企業清潔生產水平。
六、安全生產與社會責任
(一)印染企業要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AQ7002)和《紡織工業企業職業安全衛生設計規范》(GB50477)要求,建設安全生產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鼓勵印染企業按照《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CSC9000-T)的要求,履行社會責任。鼓勵企業開展化學品和環境信息公開。企業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嚴格按照《紡織工業企業安全管理規范》要求,規范安全生產工作。
七、監督管理
(一)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印染企業的監督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
(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印染行業的管理,督促企業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加快技術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產能,規范企業各項管理。經企業自愿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推薦,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進行公告。
(三)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推進印染行業技術進步,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八、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各類印染企業,具有印染能力的棉紡織、化纖織造、毛紡織、麻紡織、絲綢、色織、針織、服裝等企業。
(二)本規范條件采用的標準或數據如有修訂,從其規定。
(三)本規范條件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2010年4月11日公布的《印染行業準入條件(2010年修訂版)》(工消費〔2010〕第93號)同時廢止。
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印染企業規范化運營,提高印染產品質量,減少能耗水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總量,根據《印染行業規范條件(2017版)》(以下簡稱《規范條件》)有關規定,制定《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印染企業規范公告申請的受理、審核、推薦以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做好申請材料的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規范條件》印染企業的名單進行公告。
第三條未進入公告名單印染企業的公告申請工作每年開展1次,公告名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
第四條申請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規范條件》有關規定要求。
第五條滿足第四條基本條件要求的印染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并如實填報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對本企業建設地點、工藝裝備、質量與管理、能源消耗、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環評審批和“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泥處置、清潔生產審核、安全生產等方面進行說明并提供必要證明材料。
第三章審核和公告
第六條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按照《規范條件》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將符合《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及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各地上報材料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專家開展申請材料核查及現場查驗等工作,對符合《規范條件》印染企業的名單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企業名單,以公告形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進入公告名單的印染企業要嚴格按照《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第九條已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企業公告前,聽取有關企業陳訴和申辯。
(一)不能保持《規范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要求的行為。
(五)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事故。
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滿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臺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印染企業。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2012年1月19日公布的《印染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消費〔2012〕4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