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應急中心負責人就《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國家環境保護標準《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以下簡稱《方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環境保護部應急中心負責人就《方法》的制定目的、內容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出臺《方法》?
答:為落實《環境保護法》和《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管理的要求,指導企業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印發了《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環辦〔2014〕34號,以下簡稱《指南》),在附錄A和附錄B中提出了 “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方法”和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指南》印發以來,全國有4萬余家企業參考《指南》開展了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并劃分了風險等級,企業風險管理水平和應急準備能力明顯提高,為環境應急精細化管理奠定了堅實基礎。
試行過程中發現《指南》存在一些不足:如僅對企業綜合風險進行評估和等級劃分,沒有突出企業大氣和水環境各自的風險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針對性;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數量和類型覆蓋面不夠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指標過多;文件法律效力低。
針對實踐暴露出的問題,環境保護部設立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項目,將《指南》附錄A和附錄B進行修訂、完善和標準化,提出了分別評估企業水和大氣環境風險的方法,調整了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弱化了安全生產管理評估指標,較《指南》附錄A及附錄B結構更加合理,內容更加豐富,定位更加準確,“環境”特點更加突出。
問:《方法》是強制性標準嗎?
答:《方法》是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要求制定發布的指導性標準,供企業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劃分時參照使用。
問:《方法》包括哪些內容?
答:《方法》共10部分,主要規定了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的程序和風險物質識別、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分級的方法,以及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確定與調整的原則,配套1個規范性附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
問:《方法》做了哪些修訂?
答:同《指南》相比,《方法》主要進行了六方面修訂:
(一)分別評估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和水環境事件風險。該項修改主要考慮到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和水環境事件風險物質、風險防控措施和風險受體顯著不同,因此分別計算涉氣(水)風險物質與臨界量比值(Q)、生產工藝過程與大氣(水)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大氣(水)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E),通過風險矩陣法確定企業突發大氣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和突發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按兩者中級別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與《指南》中對企業綜合風險進行評估和等級劃分相比,《方法》更突出了企業大氣和水環境風險特征和防控管理措施的針對性,對企業環境風險等級劃分更加準確,有助于企業明確風險類型,制定針對性的防控對策。
(二)補充完善了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方法》對《指南》附錄B包括的310種(類)風險物質進行調整、補充,刪除了《指南》附錄B 中56種不具有明顯突發性且普遍性不強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新增138種風險物質,將風險物質補充至392種,并按照物質特性將其分為8類,分別是“有毒氣態物質”、“易燃氣態物質”、“有毒液態物質”、“易燃液態物質”、“其他有毒物質”、“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其他重金屬及其化合物”以及“其他類物質及污染物”,便于企業分別開展水和大氣環境風險評估,也擴大了風險物質覆蓋面。
風險物質補充完善主要基于四方面考慮,一是參考《北美應急手冊》,補充了65種遇水生成有毒氣體的物質;二是按照新國標《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對第八部分其他類物質及污染物進行了修改細化,具體分為危害水環境物質(慢性毒性類別:慢性2)、危害水環境物質(急性毒性類別:急性1,慢性毒性類別:慢性1)、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類別2,類別3);三是把所有收集到的發生過突發環境事件的物質納入清單;四是明確氣態風險物質的水溶性,考慮大氣風險向水環境風險的轉化。
風險物質臨界量的確定遵循危害等值原則,參考了美國《清潔空氣法案》中風險管理計劃(RMP)、歐盟塞維索指令以及我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等國內外法規、標準。《清單》從編號386至392均規定了一類物質,例如編號386“健康危險急性毒性物質(類別1)”就是對所有急性毒性危害類別屬于GB30000《化學品分類及標簽規范》第18部分:急性毒性中“類別1”的化學物質及其臨界量進行兜底性規定。環境保護部可以根據需要適時調整《清單》。
(三)弱化了安全生產管理相關評估指標。根據地方環保部門建議和職能定位,《方法》刪除了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評估指標,包括:企業生產區域有毒氣體監控預警措施指標,水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的截流措施中防火堤、圍堰等評估指標。
(四)重新梳理了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類型與依據。綜合考慮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和距離,以及政策的銜接性,按環境風險受體的重要性,對水環境風險受體內容進行了調整:在《指南》的基礎上,將直接影響人體健康的飲用水水源地作為最為敏感的保護目標,連同廢水排入受納水體后24小時流經范圍內涉及跨國界的情況保留在E1,突出了飲水安全和國際影響;其他水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如水產養殖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移至E2,并將生態保護紅線、國家公園等最新環境保護目標表述納入其中;不屬于E1和E2類型的劃分為E3。大氣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類型主要考慮人的因素,按照5公里和500米范圍內人口數量劃分大氣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類型。
(五)考慮了違法排污風險。《方法》將人為污染風險納入考量范圍,提出當近三年內因違法排放污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等行為受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的企業,在已評定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基礎上調高一級,最高等級為重大,使風險評估范圍更加全面。
(六)細化了風險表征。《方法》提出,企業下設位置毗鄰的多個獨立廠區,可按各廠區分別評估風險等級,以級別高者確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并進行表征,也可分別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企業下設位置距離較遠的多個獨立廠區,分別評估確定各廠區風險等級,表征為企業(某廠區)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等級。
問:如何使用《方法》和《指南》?
答:《方法》自2018年3月1日實施后,《指南》的附錄A及附錄B同時廢止。新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的企業,可以按照《指南》進行風險評估,但需要按照《方法》實施風險等級劃分;已按《指南》開展等級劃分的企業,再次開展等級劃分時,按照《方法》標準實施。
本標準為首次制定,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也需不斷豐富和完善。環境保護部將適時進行修訂。